揭榕府公〔2025〕3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依法作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双峰寺扩建重修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揭榕府公〔2012〕1号)。决定征收东至莲花心河,南至金马玉堂后壁,北至陈泰兴河,西以榕城文化广场规划的马山窖河东侧道路的东侧红线为界范围内房屋,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房屋征收部门为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门居委双峰边1/25号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因上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揭阳市双峰寺扩建重修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揭阳市榕城区东门居委双峰边1/25号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补偿决定,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